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PHAM
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44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