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小補字,96年度,5號
TNEV,96,南勞小補,5,200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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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PHAM
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44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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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