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6年度南秩字第73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7月9
日南縣歸警社字第96001116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6年6月19日凌晨0時10分許。 ⑵地點:臺南縣關廟鄉○○村○○街100號新超級座遊藝場K TV。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現場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 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少年王吉成、謝秉杰之證述。
⑶經警當場查獲,並有臺南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臨檢紀錄表 及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勸導少年登記表各一紙在卷可考 。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