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秩字,96年度,73號
TNEM,96,南秩,73,200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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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6年度南秩字第73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7月9
日南縣歸警社字第96001116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6年6月19日凌晨0時10分許。 ⑵地點:臺南縣關廟鄉○○村○○街100號新超級座遊藝場K TV。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現場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 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少年王吉成謝秉杰之證述。
 ⑶經警當場查獲,並有臺南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臨檢紀錄表 及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勸導少年登記表各一紙在卷可考 。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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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