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4138號
TPBA,95,訴,4138,2007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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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138號
原   告 佳品服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吳哥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哥開發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2 項規定,於其他訴 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吳哥開發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3 日以「 OHHO」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 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內衣、睡衣、泳裝、襯衫、西服、外套 、運動服、鞋子、布鞋等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 ,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原告於94年9 月29日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 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與 據以異議諸商標非屬近似商標,無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 款及第13款規定之適用,以95年5 月9 日中台異字第941202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 起訴願,經經濟部95年9 月28日經訴字第09506179810 號訴 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 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 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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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吳哥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品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