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6年度,44號
ILDV,106,司家聲,44,2017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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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周紹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司繼字第二八一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仁和之子張聖凱之 債權人,因繼承人張瀚元聲明拋棄繼承,聲請人欲瞭解張瀚 元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為此聲請閱覽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 281號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05年度板簡字1256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被 繼承人張仁和除戶謄本及張聖凱之最新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足認聲請人就繼承人之拋棄繼承事件已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 之責,是本件聲請閱覽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81號卷宗部分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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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