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97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參 加 人 青韋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青韋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19日以「甲○○標章(二)」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 類表第25類之衣服、內衣、睡衣、汗衫、泳裝、襯衫、毛衣 、T恤、西服、大衣、外套、運動服、童裝、套裝、洋裝、 孕婦裝、嬰兒服、休閒服裝、雨衣等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 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 。嗣參加人青韋國際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 條第1 項第13、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 95年5 月9 日中台異字第941028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 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 95年9 月14日經訴字第095061782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 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 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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