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3957號
TPBA,95,訴,3957,2007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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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957號
原   告 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崔君瑋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日商‧吉田股份有限公司(YOSHIDA & CO.LTD.)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林志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吉田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楊光寍前於92年10月16日以「Logo」商標,指定 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18類之「手提箱袋、背包、旅行袋、旅行箱、書包、公事包 、購物袋、化妝箱袋(未附化妝品)、鑰匙包(皮革製)、 錢包、皮夾、皮革及人造皮、皮工具袋、傘、手杖、包裝用 皮袋、皮索、嬰兒揹袋(帶)」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 其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旋於94年11月24日 經該局核准移轉登記予原告。嗣日商‧吉田股份有限公司以 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4款之規定, 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5 月15日以中台異字 第931453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該商標之註冊應予 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 撤銷,日商‧吉田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 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日商‧吉田股份有限 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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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吉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