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3811號
TPBA,95,訴,3811,2007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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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811號
原   告 祥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劉法正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成功座墊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住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成功座墊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3年7 月21日以「VAPOR 及鈎圖」商標,指定使用 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2類之「 自行車及其零組件、自行車用坐墊、自行車踏板、腳踏車座 墊、前叉、自行車飛輪、腳踏車握把套、自行車支架、自行 車剎車、自行車曲柄、電動自行車、座桿、車頭組件、自行 車用籃、滑板車、電動滑板車、機車座墊、汽車座椅、汽車 嬰兒座椅」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核准列為註 冊第0000000 號商標,專用權期限自2005年4 月1 日至2015 年3 月31日止。嗣成功座墊企業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 商標法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 審查,以95年4 月11日中台異字第940683號商標異議審定書 為「第0000000 號『VAPOR 及鈎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 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成功座墊企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 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成功座墊企業有限公司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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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功座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