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廢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3716號
TPBA,95,訴,3716,2007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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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716號
原   告 逸鑫光學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德商雅潔羅爾歐福吉特有限公司(ELEGANCE
      ROLF OFFE
代 表 人 乙○ ○○○Dr
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律師
      楊適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德商雅潔羅爾歐福吉特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原名稱逸錦企業有限公司,於95年1 月10日經經濟部 核准變更登記為逸鑫光學企業有限公司)前於82年7 月6 日 以「逸錦ELEGANCE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 細則第24條第76類之眼鏡、光學鏡片、眼鏡架、眼鏡鍊、太 陽眼鏡、眼鏡止滑墊片、隱形眼鏡盒等商品,向前中央標準 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即被告)申請註冊,經 其審查,准列為第637517號註冊商標。嗣德商雅潔羅爾夫歐 福吉特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以95年3 月28日中 台廢字第940027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 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 銷,德商雅潔羅爾歐福吉特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 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德商雅潔羅爾歐福吉特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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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逸鑫光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