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救字,106年度,33號
SJEV,106,重救,33,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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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救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童廣韻
相 對 人 果然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提出清寒證明、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 度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影本以為釋明,且非顯無勝訴 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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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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