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6年度,33186號
TPEV,96,北簡,33186,200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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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3186號
原   告  台北縣新莊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乙○○
兼上開二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丁永沛合意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 因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契約涉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 提出之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12條可稽,依諸首開規定,本件 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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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