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6年度,25006號
TPEV,96,北簡,25006,2007072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5006號
原   告 楊家富即家富工程行
被   告 村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4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6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6月2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1/1頁


參考資料
村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