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27號
ILDV,106,司促,2627,2017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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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2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王詩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參仟壹佰肆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詩涵於民國105年4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6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385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
  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
  ㈡緣債務人王詩涵於民國106年2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06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6月26日止未受償之遲
  延利息177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6118元。遲延利息計算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
  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
  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
  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62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詩涵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104788│0000000000│06月 27日  │      │點七九    │
│  │元  │845    │起     │      │       │
├──┼───┼─────┼──────┼──────┼───────┤
│ 003│新臺幣│王詩涵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217000│0000000000│06月 27日  │      │九九     │
│  │元  │866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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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