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61號
ILDV,106,司促,2561,2017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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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61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邢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零陸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
  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邢由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債權人迭
  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
  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
  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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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