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5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仲南
債 務 人 林桔
債 務 人 李正標
一、債務人林仲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貳仟
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延滯當月期付玖仟參佰柒拾貳元,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計算繳付延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林仲南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
桔、李正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