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10號
ILDV,106,司促,2210,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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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10號
債 權 人 謝青松
債 務 人 劉黃阿却即東原電氣行(已歿)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劉黃阿却東原電氣行應給付新臺幣 參拾萬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經本院前以民國106年6月8日宜院平106司促卯字第2210號通 知定期間命債權人針對下列事項應提出釋明:㈠債務人究為 東原電氣行(其法定代理人為劉文發)或劉黃阿却、㈡債權 人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釋明所提出發票日為民國106年5月31 日之支票,是當天所開立之即期支票?或是之前(應載明係 何時所開立)所開立之遠期支票,然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 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劉黃阿却東原電氣行核 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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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