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6年度,17082號
TPEV,96,北簡,17082,200707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7082號
原   告 尊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9月5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
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1/1頁


參考資料
尊宇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