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8號
ILDV,105,重訴,38,2017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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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盧建勳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被   告 盧林秀女
訴訟代理人 盧素珍 
      盧慧芬 
      盧信助 
被   告 盧尚均 
      盧春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盧旭彥 
受告知人  盧旭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6日下午2時30 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被告盧春庭於106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06年7 月3日提出陳述狀,表明「若判決結果需由伊出資找補,伊 有找補之能力」。因此,兩造就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案,如有 因被告盧春庭上開陳述內容而有所變更,請兩造在10日內提 出辯論意旨狀,詳載所主張之分割方案內容、找補方法、所 主張分割方案之優點、他造主張分割方案之缺點,並檢附相 關證據供參。繕本則請逕送對造。
三、兩造收到對造所提辯論意旨狀後,如尚有不同意見提出,請 依前揭二之方式,於7日內提出補充辯論意旨狀,繕本逕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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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