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738號
PCDV,106,司促,14738,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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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38號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務 人 洪瑞庭即洪瑞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貳仟壹佰叁
  拾貳元,及其中叁拾萬肆仟肆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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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