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 告 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文慧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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