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6年度,1966號
TPEV,96,北小,1966,200707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二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1/1頁


參考資料
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