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俞偉楠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一百零六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二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俞偉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俞偉楠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六0 一七一七五七0號函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本院經審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