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987號
原 告 詠錠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揚升即峻揚水電工程行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46,7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近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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