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984號
原 告 廖秀霞即今上企業社
被 告 黃揚升即峻揚水電工程行
原告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揚升即峻揚水電工程
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8000元,應繳
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97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
(三)被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