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6年度,984號
TCEV,96,中補,984,200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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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984號
原   告 廖秀霞即今上企業社
被   告 黃揚升即峻揚水電工程行
原告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揚升即峻揚水電工程
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8000元,應繳
   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97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
(三)被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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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