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3683號
原 告 翰林世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小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二水鄉○○村○○路12號,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