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7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原 告 庚○○
原 告 戊○○
原 告 己○○
原 告 丁○○
兼訴訟代理人
複 代理 人 陳瑞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甘財寶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1,9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收裁判
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