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345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即聯興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6年8月14日上午11時,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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