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96年度,322號
SDEV,96,沙補,322,2007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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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322號
原   告 崧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九萬五千二百
  七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六千五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件,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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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崧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