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29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孟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叁拾陸萬玖仟零肆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
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叁仟玖佰柒拾元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沙鹿簡易庭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