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96年度,294號
SDEV,96,沙補,294,200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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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29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孟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叁拾陸萬玖仟零肆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
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叁仟玖佰柒拾元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沙鹿簡易庭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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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孟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