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96年度,717號
SDEV,96,沙小,717,2007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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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小字第71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路四一巷十號六樓之一 ,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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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