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708號
PCDV,106,司促,14708,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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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08號
債 權 人 紀建鵬
債 務 人 吳宏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債權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正本。
二、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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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