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96年度,693號
TYEV,96,桃簡,693,20070731,1

1/1頁


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桃簡字第693號
原   告 鄭飛永即彰發橡膠企業社
被   告 紘立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693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7 月31日下午5 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阮承皓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伍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9 月至11月間向原告訂購貨品,被告曾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給付95年9 月之貨款,詎上開支票經原告屆期提示均不獲付款,被告迄今尚積欠貨款共計新臺幣24萬1,553 元未為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統一發票3 張、請款單8 份為證,經核無訛,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 阮承皓
法 官 黃翊哲
┌────────────────────────────────────────────────────┐
│附表: 96年度桃簡字第693號│
├──┬──────────┬──────┬───────┬─────┬──────────┬──────┤
│編號│ 發票人 │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票據號碼 │ 付款人 │ 提示日 │
├──┼──────────┼──────┼───────┼─────┼──────────┼──────┤
│ ① │紘立水泥製品有限公司│95年12月31日│ 9萬5,825 元│KSA0000000│臺中商業銀行高雄分行│96年1 月2 日│
├──┼──────────┼──────┼───────┼─────┼──────────┼──────┤
│ ② │同上 │96年1 月31日│ 10萬 元│KSA0000000│同上 │96年1 月31日│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阮承皓

1/1頁


參考資料
紘立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