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原名謝鳳珍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661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7 月30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鄭敏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柒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玖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參仟壹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貸款債權轉讓證明書、信譽卡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登報公告、信用貸款債權計算書、信用卡債權計算書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 鄭敏如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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