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6年度,630號
STEV,106,店簡,630,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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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630號
原   告 葉子葳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被   告 強尼國際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翊幃
      葉小芳
      吳昌達
      林秋月
      劉佳鑫
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有所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在卷可據,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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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強尼國際工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