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續字,106年度,1號
ILDM,106,交附民續,1,2017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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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續字第1號
原   告 張德寶
      王素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劉致顯律師
被   告 潘宏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潘宏昱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 6 年度交訴字第29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1日諭 知不受理判決。茲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 理(見本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29號卷第50頁、106 年度交附 民續字第1 號卷第28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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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