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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96年度,965號
PCEV,96,板小調,965,200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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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歐洲之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4巷15弄17號, 有戶籍謄本1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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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