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簡字,96年度,12號
PCEV,96,板勞簡,12,2007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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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勞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年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5、6
法定代理人 乙○○
            A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 明 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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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年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