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依職權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台職字,96年度,20號
TPSV,96,台職,20,200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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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律師
      林建平律師
被 上訴 人 恆達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三八
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號
)後,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甲○○丙○○為被上訴人恆達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變更為鄭經成,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為憑,惟鄭經成復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死亡,有戶籍登記簿謄本為憑。按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著有明文。如常務董事或董事未互推一人代理,則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意旨,應由全體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查恆達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鄭經成死亡後,董事尚有甲○○丙○○二人,亦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稽,董事間既未能互推一人代理董事長,依前說明,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蘇 清 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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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達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