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二九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波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葛苗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同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蘇 清 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十三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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