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96年度,427號
TPSV,96,台聲,427,200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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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二七號
聲 請 人 佳龍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翁焌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四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
九九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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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龍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