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77號
債 權 人 碩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素堅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宋玉如、顏志峰、游明哲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宋玉如、顏 志峰、游明哲住所分別設於台北市大安區、台北市北投區、 福建省金門縣,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 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