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九號
上 訴 人 美國環球產物保險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番3號
訴訟代理人 林之嵐律師
蕭彩綾律師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宏恩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甲○○
展業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區○○街21巷112弄23號2樓
己○○ 住台灣省台中市○○○街163號8樓之2
庚○○ 住台灣省台北縣新店市○○路147巷66號3
辛○○ 住台灣省台北縣三重市○○街25巷1弄9號
壬○○ 住台灣省台中縣新社鄉○○街2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美國環球產物保險公司
、財團法人宏恩綜合醫院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保險上字第四0號),各自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美國環球產物保險公司其餘上訴及命上訴人財團法人宏恩綜合醫院給付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審將第一審所為上訴人美國環球產物保險公司(下稱環球產險公司)敗訴部分之判決,一部廢棄,改判命上訴人財團法人宏恩綜合醫院(下稱宏恩醫院)給付環球產險公司日幣三千零七十五萬六千三百七十三元本息,一部維持,駁回環球產險公司其餘上訴〔關於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環球產險公司勝訴部分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乙○○、甲○○、展業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乙○○、甲○○、展業旅行社)之第二審上訴,乙○○、甲○○、展業公司均未聲明不服;又原審就環球產險公司對甲○○提起之追加之訴,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環球產險公司、甲○○均未聲明不服〕,係以:甲○○原為展業旅行社負責人,帶團承辦東京旅遊,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搭乘訴外人日本三榮交通公司(下稱三榮公司)遊覽車追撞貨車發生車禍(下稱系爭車禍),致團員受傷,三榮公司向環球產險公司投保汽車責任險
,而甲○○以宏恩醫院印製之空白收據,偽填金額並加蓋偽印偽造宏恩醫院收據,向環球產險公司請領保險費獲付日幣六千三百十八萬五千二百九十四元;而甲○○確因團員至宏恩醫院就診支付醫藥費用新台幣四十六萬五千二百九十五元折算為日幣一百六十七萬二千五百四十九元;此外甲○○因上開車禍另支付團員損害賠償新台幣一百十七萬零三百四十元,折合日幣四百二十二萬六千五百六十六元;而環球產險公司支付之律師費用,在日本部分為日幣七十四萬六千二百六十九元,在台灣部分為美金一萬零四百四十九元,另支付調查費日幣十萬五千六百八十一元及委任狀公證費用日幣十一萬二千五百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茲環球產險公司主張:三榮公司向伊投保汽車責任險,依保單約定,伊將對系爭車禍受傷乘客所支出之醫療費用等全數賠償,受傷團員返台後,甲○○要求需至宏恩醫院就診,與宏恩醫院院長乙○○共謀,由乙○○取得宏恩醫院空白收據,由甲○○偽刻宏恩醫院收費員印章,藉以偽造不實就診紀錄及收據,向伊詐領保險金共計日幣六千三百十八萬五千二百九十四元,伊因此支出律師費、調查費及委任狀公證費用計日幣二百零六萬七千六百三十元,造成伊損害,甲○○行為時為展業旅行社負責人,乙○○則為宏恩醫院院長,均具有法人之董事身分,展業旅行社、宏恩醫院均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云云。宏恩醫院則辯稱:乙○○將空白收據交甲○○,係其個人犯罪行為,與伊無關云云;乙○○辯稱:伊受甲○○謊言所欺,且環球產險公司對損害之發生有重大過失云云;展業公司辯稱:甲○○以個人名義代團員申請理賠,非以伊之代表人為之,伊不應負賠償責任云云;甲○○則辯稱:伊透過陳錫欽、董耀中翻譯得知,環球產險公司課長濱口政道應允在日幣六億元範圍對人對物無限制賠償,只需將醫療診斷書翻譯成英、日文版,即可以每日住院日幣二萬元、醫藥費日幣六、七千元,精神慰撫金亦得加入住院費中請求,伊向乙○○索取宏恩醫院空白收據翻譯,於日本依環球產險公司及三榮公司所告知可申請之金額填入收據提出申請,保險金是否核發及金額之多寡,審核權在環球產險公司,並非伊詐領保險金云云。惟查甲○○於其被訴詐欺刑事案件,已經承認其向乙○○取得宏恩醫院之空白收據,委請不知情之第三人偽刻熊麗麗收迄章,蓋用於前開收據上,並委請不知情之第三人填具不實之金額於收據上,向環球產險公司申請保險費,其實際偽造之宏恩醫院收據有一百十九份,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一千七百五十七萬七千七百八十一元,折合日幣為六千三百十八萬五千二百九十四元等情,然前開團員返台後至宏恩醫院就診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等僅為新台幣四十六萬五千二百九十五元。則其主觀上顯有詐領保險金意圖,並以偽造之宏恩醫院收據向環球產險公司申請保險金,此行為亦經刑事法院認係犯偽造
文書及詐欺罪名,並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證人陳錫欽雖為環球產險公司之課長濱口政道確有甚至修車及車禍損失等雜支均可灌在收據等有利於甲○○之證詞。然此與常情有違,且甲○○於警訊初供時,並未提及濱口政道指示其偽填收據一事,證人董耀中於刑事一審調查時亦否認有此情事。而證人陳錫欽於刑事程序第一審調查時亦僅證稱:濱口政道說叫我們依收據報請云云,所謂應允灌水收據一事,自不足採信。況甲○○於刑事庭審理時並稱:伊經營旅行社業已三年,且各團均有保險云云,則其應知保險理賠係在填補損害,須有真正之損害(不論身體或精神)始得賠償。其非依據傷者真正之停業損失、精神賠償及醫藥費用,逕予全部填上換算所得之金額,甚至其中團員丁敏益並無真正收據,又在其偽填之收據上,蓋上偽刻之收訖章,亦未計算估計填入金額,則甲○○對於未有任何依據之金額填入於宏恩醫院收據上即係偽造收據之行為,實係明知,無解其侵權行為之成立。環球產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約定,應於理賠聲請三十日內支付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則環球產險公司於契約當事人提出保險金給付所必須之文件,即行給付保險理賠,除係依約定履行外,亦在保護受害者,尤其醫療費對肇事者而言,通常係極大負擔,故在汽車保險業界,迅速給付醫療費,一向是各保險公司之目標,尚難以甲○○持不實偽造之收據請領保險金,經環球產險公司審核後,仍發給保險金,即謂濱口政道事先曾允諾甲○○偽造收據。此外乙○○於偵查中已承認,甲○○稱旅客有看中醫、推拿,無法拿收據,要求伊給空白收據等情。宏恩醫院調劑師邱永男於刑案中亦證述:乙○○當時係院長,要類似收據,請其撕一些空白收據,伊就撕下一疊給他等情無訛,則乙○○知悉甲○○要求空白收據,係要以宏恩醫院之收據偽造擴大不實之醫療費金額詐取保險金,其主觀上即有幫助甲○○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之故意,客觀上即有使環球產險公司陷於該金額為旅客受傷支出之費用而為理賠,自對於理賠結果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一項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至乙○○對甲○○詐領保險金過程及於空白收據填載金額是否知悉,對其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均無影響。按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民法第二十八條定有明文。所謂執行職務,凡在外觀上足認為機關之職務行為,及在社會觀念上,與職務行為有適當牽連關係之行為,均屬之。若甲○○行為時係展業旅行社之負責人,發生事故之本件旅遊係展業旅行社承辦,環球產險公司提出之受傷團員出具之委任書,記載全權委任展業旅行社代表董事甲○○赴日追訴一切傷害損失之賠償。則甲○○偽造醫療費收據,並據以提出保險理賠申請,應係代表展業旅行社代理團員為之,展業
旅行社就甲○○對環球產險公司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責任。復按醫院院長,綜理院務,對於醫院各項行政事務,皆有監督管理之權,醫院空白收據雖非由院長直接保管,然亦不得謂非其職務管轄範圍,參諸宏恩醫院藥劑師邱永男上開陳述,可見乙○○為提供系爭空白醫療單據予甲○○,以院長之身分令證人邱永男交付系爭空白醫療單據,復參以環球產險公司於事後委託麥理倫公司進行公證調查時,經該公司二次函詢宏恩醫院,宏恩醫院為該收據之真偽為不同之答覆,其第一次函詢所檢附之收據,竟遭乙○○藉其擔任院長職務將收據掉包等情,業經刑事判決認定在案,益徵乙○○提供宏恩醫院空白收據之行為,與其擔任宏恩醫院院長之職務外觀上相關聯。宏恩醫院以乙○○不負責管理空白收據,其交付空白收據予甲○○僅乙○○個人行為,而非乙○○執行宏恩醫院之職務,宏恩醫院不負賠償責任,自不足採。甲○○以偽造之宏恩醫院收據向環球產險公司請領保險費日幣六千三百十八萬五千二百九十四元,甲○○因團員至宏恩醫院就診支付費用新台幣四十六萬五千二百九十五元折算為日幣一百六十七萬二千五百四十九元,已如前述,因團員至宏恩醫院就診所支出之醫療費用為系爭保險契約之承保事故,為環球產險公司所不爭,原應由環球產險公司負理賠之責,是此部分之費用自應自環球產險公司因甲○○詐領保險費所受損害中扣除。是環球產險公司所受之損害,為日幣六千一百五十一萬二千七百四十五元。環球產險公司雖主張:甲○○未以團員實際在宏恩醫院就診之醫療費單據向伊申請理賠,伊對此部分之費用不負理賠之責云云,然甲○○為詐領保險金自不會提出團員因保險事故受傷實際就診之醫療費單據,環球產險公司自因甲○○之詐領保險金行為而無庸再行給付此實際支付之醫療費用,此部分之費用自應由環球產險公司所受損害中扣除,環球產險公司此部分之主張,尚不足採。保險金既經環球產險公司匯入甲○○之帳戶,縱該帳戶係應環球產險公司要求而開立,不因甲○○事後是否得處分其名下銀行帳戶內之存款而有不同。又環球產險公司支出之律師費、調查費及委任狀公證費等費用,係環球產險公司事後或為查核本件保險事故及其理賠數額,或為主張其自身權益所生之費用,尚難認此部分之費用與甲○○、乙○○之侵權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況且環球產險公司於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本即有審查之義務,始為保險金之理賠等情,有環球產險公司所提出之理賠服務中心受理一般汽車事故(人身事故)流程概要可憑,環球產險公司以系爭保險契約第六章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伊於提出理賠申請後三十日內應支付保險金,並援以主張前開費用屬侵權行為所受損害,自屬無據。末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為民法二百十七條第一項所明定。甲○○偽造宏恩
醫院收據,詐領保險金,固有使環球產險公司陷於錯誤而為保險金給付之危險,惟是否給付及應給付之金額多寡,環球產險公司有權審核及調查,依其理賠服務中心受理一般汽車事故(人身事故)流程概要,可知其於受理理賠申請後,須對保險人(加害人)及被害人進行調查、委請醫院提出被害人醫療費用等,況且本件車禍於日本發生時受傷團員即在日本就醫等情,有環球產險公司提出之診斷書可憑,而環球產險公司承辦人濱口政道亦曾與甲○○及三榮公司協商理賠事宜,對於車禍及團員受傷情形理應知之甚詳,團員受傷是否有必要支出如偽造收據所示之龐大醫療費用,本應加以審核及調查,且環球產險公司除於理賠前應向宏恩醫院查證外,且亦僅須為此查證即得輕易防止損害之發生,其不為查證及審核,即逕依甲○○提出之醫療費收據陸續理賠,且於八十八年一月間委託麥理倫公司公證及調查,在公證報告尚無結果前,繼續給付保險金至八十八年四月,對於損害之發生,亦有過失。經核應認環球產險公司對於本件損害,應負二分之一責任,則環球產險公司依侵權行為得請求給付之損害為日幣三千零七十五萬六千三百七十三元。而本件係數債務人基於不同債務發生原因,就同一內容之給付,對同一債權人各負全部責任,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從而環球產險公司請求甲○○、乙○○連帶給付日幣三千零七十五萬六千三百七十三元本息;請求甲○○、展業旅行社連帶給付日幣三千零七十五萬六千三百七十三元本息;請求乙○○與宏恩醫院連帶給付日幣三千零七十五萬六千三百七十三元本息,甲○○、乙○○、展業旅行社、宏恩醫院任一人所為給付,其他人在該給付之範圍內,應同免責任。至環球產險公司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須被害人與有過失,而其行為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且與加害人之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者,始有其適用。又法院對於酌減賠償金額若干抑或完全免除,雖有裁量之自由,但應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以定之。查環球產險公司損害之發生乃係肇因於甲○○、乙○○之偽造醫療收據向其詐領保險費,惟是否給付及應給付之金額多寡,環球產險公司有權審核及調查,環球產險公司於理賠前未向宏恩醫院查證,而不為查證及審核,甚至委託麥理倫公司公證及調查,在公證報告尚無結果前,繼續給付保險金,對於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乃原審確定之事實。果爾,環球產險公司之損害係因加害人甲○○、乙○○之詐欺侵權行為所致。環球產險公司對被害人申請理賠疏未為查證及審核,固屬疏忽,固有助長詐領保險金之可能,然此疏忽於一般情形,與造成發生詐領保險金之損害結果間,似無相當因果關係。亦即環球產險
公司之疏未查證及審核,與其受甲○○偽造單據詐領保險金發生損害間之因果關係,不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再者,因詐欺侵權行為發生損害之人,與詐欺者獲得不法利益之人,乃係被害人及加害人,且加害人所獲得之不法利益,乃取自於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此與一般損害加害人並未自被害人取得利益之情形不同。法院對被害人與有過失程度之輕重,即應審慎認定,俾免加害人因被害人之與有過失而獲得不當利益。乃原審未察,逕以環球產險公司上開過失,核減二分之一之賠償金額,尚嫌疏率。其次,甲○○因團員至宏恩醫院就診支付醫藥費用新台幣四十六萬五千二百九十五元折算為日幣一百六十七萬二千五百四十九元,固為原審所確定。惟本件保險金之給付,係甲○○以偽造之宏恩醫院醫療費收據申請理賠,環球產險公司一再主張:甲○○交付之醫療費用明細皆係偽造,就該收據實際支出,並未提出真正之單據申請理賠,伊尚不負理賠義務云云,即非全然無據,原審就環球產險公司此重要之攻擊方法,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取捨之意見,於法亦有未合。又環球產險公司於第一審請求對造給付其支出之律師費、調查費、委任狀公證費計日幣二百零六萬七千六百三十元部分受敗訴之判決,經上訴後就該部分於原審變更聲明,請求給付日幣九十六萬四千四百五十元及美金一萬零四百四十九元(見原審卷三第五三頁),顯屬減縮及變更聲明,乃原審未查明減縮之部分為何,亦未對變更之聲明為裁判,而維持第一審其敗訴之判決,就該部分一併諭示其餘上訴駁回,亦屬可議。末查民法第二十八條所加於法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以該法人之董事或其職員,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者為限,若法人之董事及職員因個人之犯罪行為而害及他人之權利者,即與該條規定之責任要件不符,該他人殊無據以請求連帶賠償之餘地(本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五0一號判例參照)。乙○○為宏恩醫院之院長,綜理院務,其交付空白醫療單據與甲○○,由甲○○偽刻熊麗麗收迄章,偽造宏恩醫院醫療費用單據,而為犯罪行為,並經刑事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為原審所確定。宏恩醫院辯稱:乙○○並不負責空白醫療費用收據之保管使用,其將空白收據交甲○○,屬個人犯罪行為,伊不負賠償責任云云,觀卷附收據上載有「應加蓋本院收費章方為有效」等字樣,似非全然無據。原審未詳予斟酌,遽以上開理由即為不利於宏恩醫院之論斷,自難謂為允洽。環球產險公司、宏恩醫院各自上訴論旨,分別指摘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為不當,聲明廢棄,均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環球產險公司、宏恩醫院之上訴均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黃 秀 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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