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1號
原 告 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朝欽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林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外國人收容費用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次依同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 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份者,得祇具節 本,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 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繕本及起訴狀原 本之附屬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7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翁仕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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