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301號
SLDV,106,重訴,301,201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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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原   告 郭強 
被   告 張令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而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6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008元,扣除原告聲 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72,508元,經 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足憑,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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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