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42號
SLDV,106,重訴,242,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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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被   告 群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智 
被   告 張景祥 
      陳瓊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肆拾柒萬叄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伍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 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 兩造所簽訂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35條所載, 業已約定立約人因本約定而涉訟時,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 之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5頁),據此本院就 本事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群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群鼎公 司)於民國104 年6 月8 日,邀同被告張景祥陳瓊玉為連 帶保證人,共同簽訂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利息依原告銀行企業 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3.12%機動計算,截息日年利率為 3.75%,每月付本息一次,倘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一切 債務視為到期,且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 個月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 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等人僅繳息至105 年8 月31日, 尚積欠本金9,473,250 元,及如聲明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均無效果,依契約書之約定,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被告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前開本息及違約金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陳瓊玉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歷次到庭所為 陳述意旨略以:其曾為珖億公司之員工,當時之老闆李先生 為其表哥,另外成立了群鼎公司,並由張景祥擔任負責人, 其當初會在契約上簽名,是因為李先生叫其簽名,其並不知 道要對保,也沒有蓋章,始終不知發生何事,是到了105 年 12月收到支付命令,才知道有擔保了1,000 萬元的借款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其餘被告群鼎公司、張景祥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 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同法第277 條亦有明文。另按 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 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 舉反證(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345號判例意旨參照)。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合 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 交易明細影本等件為證,且為被告陳瓊玉所不爭執,另被告 群鼎公司、張景祥經合法通知,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 提出書狀加以否認或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認原告之主 張均為真實。至被告陳瓊玉雖以前開情詞置辯,然其業已自 承確有在原告所提前開借貸契約上之連帶保證人欄親自簽名 ,則印章是否確為其本人所蓋用,已不影響連帶保證契約之 效力;至其所稱不知道要對保,亦不知發生何事,是收到支 付命令,才知道有擔保了1,000 萬元的借款云云,無異係表 示其雖在前開借貸契約書上簽名,但純係聽命於其表哥李先 生,且其本人全然不知所簽署契約之內容及效力,顯然有違 社會一般金融交易常情及經驗法則,亦未據被告陳瓊玉就此 舉出任何反證加以證明,是其上開所辯,尚非可採。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人 連帶給付上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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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