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古梁阿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東湖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肆拾伍萬元,應徵裁判
費伍萬貳仟柒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