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84號
原 告 苗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瓊書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徐靜慧律師
被 告 捷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9,3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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