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77號
SLDV,106,補,877,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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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7號
原   告 王淑琦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被   告 嘉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
求確認與被告間監察人委任關係自民國80年9 月30日起不存在,
核其性質,並非對無財產上價值之親屬關係及人格權、身分權等
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此財產權訴訟之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司法院91年1 月29日(91)院台
廳民一字第03075 號函示,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以新臺幣(下同)壹
佰陸拾伍萬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壹佰陸拾伍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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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