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陳筱倫
韓俊元
侯思源
簡淑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威遠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772 元,原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9,360 元。惟原告為勞工而提起給付工資之訴,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
2 分之1 ,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68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8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