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58號
SLDV,106,補,858,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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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陳筱倫 
      韓俊元 
      侯思源 
      簡淑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威遠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772 元,原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9,360 元。惟原告為勞工而提起給付工資之訴,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
  2 分之1 ,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68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8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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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遠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