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呂武龍
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邦寧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
零柒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壹仟零玖拾貳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