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53號
SLDV,106,補,853,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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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3號
原   告 高志宏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唐嘉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睿彬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零玖萬陸仟叁佰伍拾伍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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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