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3號
原 告 高志宏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唐嘉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睿彬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零玖萬陸仟叁佰伍拾伍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