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10號
原 告 徐慧娟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林厚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偉凡、源盛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壹佰零柒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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